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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日法与吴文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日法,吴文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627号原告:许日法,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吴文海,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155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848309662N。负责人:裴斌。原告许日法与被告吴文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许日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日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念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