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郁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752号原告:郁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福县。被告:孙某,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福建行网点主任,住安福县。原告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郁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郁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朱艳玲人民陪审员 刘秋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