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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蒲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四川菜根香酒业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蒲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3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工业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45×××5。法定代表人陈晓谊,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军,系蒲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小飞,系蒲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复兴(318线88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2×××7。法定代表人曹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蒲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蒲江社保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蒲社险征字〔2016〕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江社保局所作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2月9日,蒲江社保局向四川菜根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根香酒业公司)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蒲社险征字〔2016〕2号),载明:截止2016年12月9日,菜根香酒业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菜根香酒业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317239.99元及利息和滞纳金(2011年6月30日前的欠费滞纳金标准为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费滞纳金标准为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申请执行人蒲江社保局认为,菜根香酒业公司未缴纳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的职工社会保险费317239.99元,蒲江社保局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后,菜根香酒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经催告,菜根香酒业公司仍款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为证明其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的合法性,向本院提出以下主要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2.集体讨论记录;3.社会保险征收立案审批表;4.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情况说明;5.《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及送达回执;6.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查询函及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查询情况;7.菜根香酒业公司房屋产权证;8.询问笔录;9.职工花名册,10.菜根香酒业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明细;11.社会保险费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2月6日,蒲江社保局根据菜根香酒业公司投诉,对菜根香酒业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立案。次日,蒲江社保局向菜根香酒业公司发出蒲社险征字〔2016〕1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菜根香酒业公司,对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事项进行稽核,要求如实提供原始凭证和资料。2016年12月9日,向菜根香酒业公司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12月16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317239.99元,菜根香酒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同月22日,蒲江社保局依法商请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查询菜根香酒业公司账户信息,菜根香酒业公司账户余额仅213.89元。2017年6月26日,蒲江社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蒲社险催告字[2017]2号《社会保险费催告通知书》,告知菜根香酒业公司收到催告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补缴义务,到期后菜根香酒业公司仍未履行义务。蒲江社保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二、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经费的征收机构”规定,申请执行人蒲江社保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菜根香酒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定职责,通过稽核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其职权依据、行为根据和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通知的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应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蒲社险征字〔2016〕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忠审 判 员  范春晓人民陪审员  陈仕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黎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