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奇生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37号被执行人:陈奇生,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现于川东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陈奇生没收财产一案中,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奇生有银行存款、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委托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我院复函称“经查,被执行人陈奇生在我院辖区内无房产,亦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8日,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上沃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邮寄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兹证明,陈石明,身份证352226195807133015与陈奇生身份证352202198610093032父子关系,无房,无财产,家庭十分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资刑初字第19号第四项“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忠富审判员  杨承杰审判员  黄革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