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家财与王家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财,王家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971号原告:王家财,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奎远,山东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业,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照亮,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财与被告王家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财负担。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