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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业与被执行人程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业,程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业,男,1963年07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程留明,男,1967年01月13日出生。李振业与程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3月0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0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留明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