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邢文利与牛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文利,牛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063号原告:邢文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本茂,天津津滨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永江。邢文利诉牛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文利撤回起诉。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审 判 长 李志洋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