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富媛与肇东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险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富媛,肇东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财保2号申请人:杨富媛,女,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申请人:肇东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正阳十八道街南。法定代表人:王金勇,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杨富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肇东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5套商服和28套住宅房屋:位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正阳十八道街南香格里拉2号楼103号面积337.68平方米商服、105号面积414.67平方米商服、107号面积205.65平方米商服、108号308.36平方米商服、109号358.12平方米商服。1号楼1单元902室、1202室���1302室、1502室面积均为112.88平方米住宅;1号楼2单元901室、1401室、1501室、1702室面积均为112.88平方米住宅;2号楼2单元402室、702室、902室、1002室、1102室、1202室、1402室、1502室、1602室、1702室面积均为111.07平方米住宅;5号楼1单元901室、1001室、12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1601室面积均为116.92平方米住宅;5号楼2单元1002室、1202室、1402室面积均为116.92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担保人马洪力以其所有的位于肇东市城区南二街二委九组1-2层建筑面积205.40平方米的住宅;担保人王昆鹏以其所有的位于肇东市桐景花园小区楼1层建筑面积157.64平方米房屋;担保人刘海峰以其所有的位于肇东市桐景花园小区楼1层建筑面积175.1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肇东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5套商服和28套住宅房屋:位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正阳十八道街南香格里拉2号楼103号面积337.68平方米商服、105号面积414.67平方米商服、107号面积205.65平方米商服、108号308.36平方米商服、109号358.12平方米商服。1号楼1单元902室、1202室、1302室、1502室面积均为112.88平方米住宅;1号楼2单元901室、1401室、1501室、1702室面积均为112.88平方米住宅;2号楼2单元402室、702室、902室、1002室、1102室、1202室、1402室、1502室、1602室、1702室面积均为111.07平方米住宅;5号楼1单元901室、1001室、12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1601室面积均为116.92平方米住宅;5号楼2单元1002室、1202室、1402室面积均为116.92平方米住宅。期限为2020年7月20日。案件申请��5000元,由杨富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