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展翔与孙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翔,孙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115号原告:张展翔,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被告:孙岚,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张展翔与被告孙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展翔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展翔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展翔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展翔负担。审判员 段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仪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