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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翠菊与李传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唐翠菊,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传峻,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唐翠菊与被执行人李传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4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118922.5元,案件受理费4677.5元,执行费6400元,共计5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将被执行人李传峻名下的位于日照港第一生活区B7(01)2601室,及车位号B区04-169、储藏室B7(01)211室的安置房交付申请执行人唐翠菊抵顶被执行人李传峻的借款4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77.5元、执行费6400元,共计550000元。上述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唐翠菊所有,剩余房款及税费均由申请执行人唐翠菊缴纳,安置房未交付之前过度期间的安置费仍归李传峻前妻李瑞贤所有。更名后市场房价的变动风险与李传峻无任何关系,由唐翠菊承担。上述楼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传峻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鲁1102民初48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唐翠菊与被执行人李传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