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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严建强与邱令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强,邱令燕,浙江正翔电镀精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581号原告:严建强,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涂勇妙、夏金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令燕,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第三人:浙江正翔电镀精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遂松路33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9357573G法定代表人:严建强,执行董事。原告严建强与被告邱令燕、第三人浙江正翔电镀精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严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建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