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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丽新与王辛、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新,王辛,孟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366号原告:孟丽新,被告:王辛,被告:孟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丽新与被告王辛、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丽新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曲 莹审判员 刘 芳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丹本案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