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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雨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雨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83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雨泽,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福建省漳浦县。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雨泽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雨泽以办理贷款需要向虚构的公司缴交押金、刷交易流水等虚假理由,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360.5元,并将款项挥霍;此后,被告人何雨泽更换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向其追讨款项。分别是:1、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何雨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106元;2、2016年5月间,被告人何雨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傅某人民币6020元;3、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雨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33284.5元;4、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何雨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康某人民币3000元;5、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雨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人民币6000元;6、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雨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2650元;7、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何雨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人民币9300元。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何雨泽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22号世纪阳光健康休闲会所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何雨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起诉认为,被告人何雨泽之行为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雨泽具有坦白交代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雨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被告人何雨泽对上述指控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雨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属适当,依法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雨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雨泽应退赔给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一百零六元,退赔给被害人傅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零二十元,退赔给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四元五角,退赔给被害人康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退赔给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退赔给被害人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五十元,退赔给被害人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三百元。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苹果6手机一部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户名:何雨泽,卡号:62×××77)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慧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