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磊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磊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82号罪犯白磊,男,1994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磊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缴款凭证,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