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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金才与王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才,王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民初1588号原告:余金才,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发明,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亮,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余金才与被告王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金才、被告王发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金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发明一次性还清所欠水泥款6000元;2.判令王发明给付从欠款之日到还款之日的银行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发明承担。事实和理由:其经人介绍认识王发明,向王发明承建工地送水泥,2009年4月3日经双方计算,尚欠水泥款6000元,王发明出具欠条一张。后王发明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其经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驳回余金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对余金才主张王发明欠水泥款本院认为,对余金才主张王发明欠水泥款6000元的事实,有王发明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及王发明欠款6000元的事实存在。王发明辩称其不欠水泥款,因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王发明此辩解不予采信。王发明辩称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因王发明出具的欠条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余金才依法可随时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的以欠条出具时间为起算点来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时间,故本院对王发明此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王发明向余金才购买水泥,共计欠款6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发明拖欠不付,于法无据,故对余金才要求王发明偿还水泥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余金才要求王发明支付从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利息和计算未作约定,故对余金才此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依照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王发明应承担本案诉讼后至实际还清之日的欠款利息,且该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发明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原告余金才水泥款6000元;二、被告王发明支付所欠原告余金才水泥款6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余金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发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附一: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交付1.开户银行: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2.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3.帐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附二: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