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运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运,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程运,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正街43号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林永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岭东路西。法定代表人林永逹。程运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鄂0191执9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6)鄂019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鄂0191执90号案件被执行人。2017年1月24日,权利人程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执行中,2016年12月20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103,354.90元,本院遂通知程运等21人向本院恢复执行。2017年1月18日,本院按照程运等21人的债权比例分配上述款项,程运等21人均表示同意,同年2月16日,本院发还案款人民币1,441元给申请执行人程运。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日,本院干警前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涉及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案件共计275件,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可能面临破产的边缘。2017年7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程运的特别委托代理人程运制作了谈话笔录,程运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运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特别委托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8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