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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孙洪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强,孙洪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刑初601号自诉人李百强,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孙洪匡,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自诉人李百强以被告人孙洪匡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孙洪匡已按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李百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百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百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祖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