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少谈与李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谈,李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221号原告:陈少谈,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李喜文,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谈诉被告李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少谈因欲与李喜文庭外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少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少谈承担。审判员 林镇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滨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