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城支行与陈保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城支行,陈保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城支行。住址:南昌市解放西路52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良,职务: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华、朱笑吟,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华,男,汉,1966年4月12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城支行与被告陈保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城支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陈保华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保华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芦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