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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战川与被执行人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川,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李战川,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民警,住下石节矿家属区新楼1栋4单元43号。身份证号码:610221196507105615.被执行人:孟刚,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下石节矿综掘三队职工,住下石节矿四十间平房。身份证号码:610221197603055659.申请执行人李战川与被执行人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战川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孟刚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履行偿还欠款3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李战川以和被执行人孟刚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