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念新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念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初1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念新,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198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2年6月23日因犯流氓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念新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念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马念新以被害人黎某1欠其2.3万元赌场典钱未还为由,伙同他人在汨罗市新市镇交警二中队门口强行将被害人黎某1挟持至长沙县星沙镇,并提前要汪某在星沙某宾馆开好房间,被告人马念新等人将被害人黎某1带至宾馆内,以限制黎某1人身自由、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黎某1还钱。在黎某1电话对外联系后,为防止他人解救黎某1又多次转移拘禁场所。在黎某1通过他人还款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马念新用拳头连续殴打被害人黎某1,致被害人黎某1受伤,逼迫黎某1写下一张借条,同时将黎某1的一台苹果6手机以及一枚戒指予以扣押。2017年4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念新解除对黎某1的拘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念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郑某、田某、黎某2的证言;被害人黎某1的陈述;被告人马念新的供述;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之间的辨认笔录;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4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转帐手机截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某宾馆旅客信息表;被害人出具的借条复印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刑初第522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领条;被害人黎某1及其家属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被告人马念新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念新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念新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念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念新的家属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念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拘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念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念新的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