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张志全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37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志全,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张志全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人张志全尚欠罚金1 690.3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强审 判 员 王 喆审 判 员 王 莹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