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生富与陈志友、林元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富,陈志友,林元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4民初153号原告:刘生富,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陈志友,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林元碧,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原告刘生富诉被告陈志友、林元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刘生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生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生富负担。审判员 尕 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世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