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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游晓平与张先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晓平,张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游晓平,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先平,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安县。申请执行人游晓平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先平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申请执行费524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先平名下有川××思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对该车予以查封,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该车的线索,无法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先平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湘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