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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庞卫峰与张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卫峰,张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920号原告:庞卫峰,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张小艳,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卫峰诉被告张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卫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卫峰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卫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卫峰负担。审 判 员 梅明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