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荣忠与滁州金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忠,滁州金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66号原告:林荣忠,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金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胡桥村松棵队,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顾效先,该公司经理。原告林荣忠与被告滁州金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林荣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荣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林荣忠负担。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