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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荣忠与滁州金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忠,滁州金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66号原告:林荣忠,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金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胡桥村松棵队,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顾效先,该公司经理。原告林荣忠与被告滁州金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林荣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荣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林荣忠负担。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