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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仁德与李德兴、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德,李德兴,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233号原告:王仁德,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刚,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兴,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原告王仁德与被告李德兴、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仁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王仁德负担。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婵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