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他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戎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他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路东。法定代表人:高建明,局长。被执行人:戎泽龙,男,1974年11月16日,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大兴工商管理局)申请执行戎泽龙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6]第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兴工商管理局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戎泽龙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大兴工商管理局缴纳违法所得18372.3元、罚款20000元,共计38372.3元。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戎泽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戎泽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兴工商管理局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戎泽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大兴工商管理申请执行的案款38372.3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戎泽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6]第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