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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玲镫与彭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镫,彭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965号原告:何玲镫,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彭巧勇,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玲镫与被告彭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玲镫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完毕债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玲镫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玲镫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文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