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玲镫与彭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镫,彭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965号原告:何玲镫,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彭巧勇,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玲镫与被告彭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玲镫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完毕债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玲镫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玲镫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文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