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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连志敏、李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连志敏,李志红,何木荣,刘美莲,赖建平,何琴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城农行),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大道42号,组织机构代码86264179-2。负责人钟宏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建国,男,该行职工。被告连志敏,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李志红,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何木荣,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刘美莲,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赖建平,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何琴荣,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农行与被告连志敏、李志红、何木荣、刘美莲、赖建平、何琴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城农行于2017年7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江 庆审判员 钟绍华审判员 严小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