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雪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雪莲,女,1989年9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陈光全,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雪莲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雪莲及其辩护人陈光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雪莲是阳西县织篢镇华国酒店前台服务员。2017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梁雪莲应酒店609房客人的要求,用该酒店前台电话(552×××8)拨打给一名叫“美玲”(在逃)的女子,要求“美玲”安排两名女子到华国酒店609房供客人嫖娼,并说明卖淫女的价格是250元,“美玲”按梁雪莲的要求安排两名卖淫女到609房分别与该房的客人李某和陈某1卖淫嫖娼,李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250元嫖资,陈某1以微信面对面支付的方式支付了250元嫖资。后“美玲”向梁雪莲索要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在微信里以发红包的形式向梁雪莲支付了160元嫖资的提成。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雪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证、现场检查笔录、电话及手机通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国酒店客人账单、情况说明、阳西县程村镇莲湖村民委员会证明、梁雪莲免于刑罚请求书、华国酒店前台、走廊、609房监控视频及梁雪莲、李某、陈某2、陈某1审讯光盘、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辨认、指认照片,证人李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梁雪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对指控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没有异议。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理。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小,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雪莲是酒店前台服务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雪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应予采纳。被告人梁雪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雪莲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雪莲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赚取提成,其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刑罚,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梁雪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雪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追缴被告人梁雪莲违法所得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孙光南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应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