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董明与姜俊、王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姜俊,王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645号原告:董明,男,1982年3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姜俊,男,1971年5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王玉伟,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董明诉被告姜俊、王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现因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致本案无法审理,故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相关规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相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