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固原市原州区豪门网吧与范青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原市原州区豪门网吧,范青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2682号原告:固原市原州区豪门网吧,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文化东街(帝豪商场*楼)。投资人:赵勇,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晓翠,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青东,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个体户,住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学,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固原市原州区豪门网吧与被告范青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原市原州区豪门网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1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0日,原告将自己网吧内部分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桌椅鼠标等物品出售给被告,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对具体的出售物品列有清单。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附件清单所列物品,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原告定金及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购销合同》来看,赵勇并非原告原州区豪门网吧的法定代表人,赵勇无权处分原告网吧的财产。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固原市原州区豪门网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28.00元,减半收取计206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固原市原州区豪门网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