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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东日与崔春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日,崔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日,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崔春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刘东日与被执行人崔春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崔春玉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东日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06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9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87-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邮政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87-2号执行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崔春玉出境,将其有效护照予以作废。2017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87-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崔春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87-3号执行裁定,一、解除被执行人崔春玉在邮政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在邮政银行账户存款5900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崔春玉在邮政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7月14日,本院将执行款5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东日。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崔春玉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崔春玉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东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