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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勇、张海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张海亭,谢泽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海亭,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谢泽功,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勇与被执行人张海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海亭在农业银行盐山支行的账号62×××12的存款1493.06元,现因申请人已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海亭在农业银行盐山支行的账号62×××12账号存款的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