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常淑霞、常显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常淑霞,常显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7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常淑霞,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常显君,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二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国女、路永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常淑霞、常显君因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025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淑霞、常显君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二审裁定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并于当月22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直至2017年1月5日才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新证据要求。因此,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常淑霞、常显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淑霞、常显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