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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家亨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亨,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6417号原告:李家亨。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住所地沈阳市沈阳区沈水路600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峥,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家亨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亨,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赔偿500元,并退还货款4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本人于2017年4月8日在家乐福富民桥店购买“开米洁厕清洁剂”1个,商品号“6909794201690”,单价43.8元。回家后发现,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无法使用,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理应对商品进行审查。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辩称,首先,仅凭购物小票或发票,既不能确定原告是实际的购买人,也并不能确定涉案商品是我方实际销售的,更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过期商品就是我方小票上那一单商品。其次,原告在起诉状中写到回家后发现此商品过期。事实是原告在当天就找到我商场部门主管手持三张购物小票及三瓶过期商品索要高额赔偿,并非起诉状中提到的一件商品。我方没有销售过期的案涉商品,原告提供案涉商品与我商场实际销售的商品包装不一致,并非我商场所销售的商品,所以我商场拒绝赔偿。其三,原告故意购买过期商品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如果原告明知商品超过保质期而坚持购买,说明原告对该商品当时的品质情况是认可的,原告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其在明知商品过期的情况下,有是否确定购买的选择权,其故意购买过期商品以获取高额赔偿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其四,关于损害赔偿问题。我方没有故意隐瞒或隐瞒以使原告陷于错误的认同从而诱导其购买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不存在欺诈,原告系主动并刻意购买过期的涉案品牌商品后到我店索取高额赔偿,因此对被告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原告故意购买过期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不能等同于一般消费者。对原告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长此以往势必导致我司这样的合法商家经营成本增加,最终损害的还是正常的普通消费者利益。其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司经营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对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实际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对我司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我司也不应承担退货责任。综上,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8日16:49,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开米洁厕净一瓶,单价43.8元。因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另,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其购买涉案商品时,同类商品中有四瓶为过期商品。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开米洁厕净一瓶确为过期商品,但在卖场中大部分同类商品均为保质期内商品并附有赠品的情况下,原告选择购买单瓶过期商品的行为与常理不符,且原告亦未实际使用涉案商品,并未对其造成损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家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家亨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家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明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