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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云哲与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哲,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民初417号原告:张云哲,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平,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云哲与被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张云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云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云哲负担。审判员  熊玉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