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茂春与涂生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春,涂生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362号原告:周茂春,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涂生强,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周茂春与被告涂生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经传票传唤,原告周茂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茂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