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玉波、刘克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波,刘克开,尹来秀,刑德美,刘红梅,喻小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波,男,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克开,男,194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尹来秀,女,194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刑德美,女,196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喻小水,男,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刘玉波、刘克开、尹来秀、刑德美、刘红梅与喻小水刑事附带民事��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小水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小水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