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红京与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京,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京,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大街呼伦贝尔市种子公司六楼。法定代表人:何长春,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何长春,男,1965年5月5日生,达幹尔族,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京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执行费5150元,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