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沛城煤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沛城煤矿,华润天能沛城煤矿改扩建工程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亮,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送达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388理想国际广场804室。法定代表人:胡长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义,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多多,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沛城煤矿,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城南。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煤矿矿长原审被告:华润天能沛城煤矿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沛县朱寨镇李楼。负责人:朱海江。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沛城煤矿、华润天能沛城煤矿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民初3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典型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和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182号,因此,本案应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华润天能沛城煤矿改扩建工程位于沛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