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庆军与被执行人王文国、于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军,王文国,于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于庆军,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新兴村新伟屯。被执行人:王文国,男,自然简历不详,住虎林市虎林镇新兴村新伟屯。被执行人:于海玲,女,自然简历不详,住虎林市虎林镇新兴村新伟屯。申请执行人于庆军与被执行人王文国、于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文国、于海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庆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庆军被执行人王文国、于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庆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