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陆汉益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汉益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96号罪犯陆汉益,女,1966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汉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陆汉益与同案被告人共计十一人退出非法所得赃款,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陆汉益的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汉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汉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汉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陆汉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汉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