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303号原告:张某某,男,,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城,男,,汉族,住项城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