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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303号原告:张某某,男,,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城,男,,汉族,住项城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