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占甲埠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胜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占甲埠村村民委员会,张胜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12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占甲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宫海燕,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早,农民。被告:张胜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占甲埠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胜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占甲埠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