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财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培山、郑召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培山,郑召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301号申请人:李培山,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请人:郑召信,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申请人李培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鲁H×××××号重型罐式货车,保全金额5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的鲁H×××××号重型罐式货车,保全金额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培山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