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璐与周敬之、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璐,周敬之,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301号原告:陈璐,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灵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敬之,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屈丽萍,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璐诉被告周敬之、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璐与被告屈丽萍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陈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陈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财产保全费762元,共计1587元,由原告陈璐负担。审 判 长 马铁夫审 判 员 曹淑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