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兆鹏、谢同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鹏,谢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153号申请人:孙兆鹏被执行人:谢同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鹏与被执行人谢同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谢同军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2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堂审 判 员 赵兴剑代理审判员 巩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亓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