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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兆鹏、谢同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鹏,谢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153号申请人:孙兆鹏被执行人:谢同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鹏与被执行人谢同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谢同军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2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堂审 判 员  赵兴剑代理审判员  巩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亓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