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恩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恩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08号罪犯何恩福,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恩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何恩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恩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622分。2017年2月1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恩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至202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莉 搜索“”